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说明

2013-06-20 13:35
 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
    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与刑法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

  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实施税务检查。

    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送审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据悉,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