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我公司注册地在A地,最近接了一项B地的安装管道工程。请问:在开工前需向地税局办理哪些手续?
地税局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除市内跨区从事建安劳务外,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咨询:在什么条件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不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须注意两点:
(一)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