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又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
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