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营改增”后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17%,税负比原营业税下增加接近三倍。不仅如此,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更重要的是,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重复征收增值税。
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
王蓉指出,“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王蓉还介绍,“营改增”后民生金融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一度基本停摆。
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
3%即征即退政策成镜中月
“营改增”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财税[2012]86号出台之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各地具体执行的情况也很不一样。
“上海市3%即征即退的分母,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而北京市按照本金加上租息,以北京市的算法对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测算税负,没有一个可以达到3%,这就意味着原来按照5%交税,现在按照17%交税不给退税,结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介绍。
“如果按照租息全额乘以3%计算退税基数的时候,实际税负仍然要比营业税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霍其慧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