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两率”破题融资租赁“营改增”

2013-06-04 15:37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种种问题,行业内掀起了热烈讨论。“两率”、修改3%即征即退的分母、定位为金融业实行简易征收,各种建议试图突破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困境,到底哪种建议能更合理地、根本地解决问题呢?

  “两率”政策建议的提出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金融租赁”)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两率”政策建议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两率”政策建议较其他两个建议更加合理,同时还对行业内和税收部门对这一建议的质疑给出解答。

  三种建议

  4月26日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在北京组织了融资租赁“营改增”座谈会,三类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代表参加。会上大家的共同观点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税负大幅提高,很多租赁业务无法开展,会上大家也形成了一些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希望税务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解释3%即征即退的政策,3%即征即退的分母应该是租息或者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而不是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希望可以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定位为金融业,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

  三是民生金融租赁提出的“两率”的处理方法,即:(1)对于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和6%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2)关于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两率”提出缘由

  “‘营改增’从整个国家层面和融资租赁行业的层面来看,都是一件好事,融资租赁行业应当顺应‘营改增’的大趋势,进入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提高的难题。”民生金融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如是说。

  王蓉指出,税收政策应当兼顾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税负变化。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发挥的是替代银行提供融资的作用,它销售的只是自己的租赁服务,获得的收入只是租息,租赁的本质属性是金融性质。所以,租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也与“营改增”下其他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保持一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