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是最可能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决策有用信息的报表,用“资产/负债”定义收益,并且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要求收益的确认和计量都要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等会计概念的要求。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的差异直接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依据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损益表负债法强调“收入/费用”来确定收益,并计算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所得税则是会计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应交所得税相对比的结果。
(三)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这适应了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因为企业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详细度直接关系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实地信息来做决策,并且直接决定了社会以及公众能否有效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措施
在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改变了以前的不规范、不科学的特点,逐步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对企业界会计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其他问题,如:会计处理不是十分规范、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课题和工作,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的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的指导实践过程。
第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