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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注意纳税调减项目(3)

2012-02-07 09:55

    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合并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支付以前年度应交未交、应付未付的项目,应持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看来,年末应交未交和应付未付的项目不得扣除。但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项目,当年在支付这些应交未交和应付未付的扣除项目时,应该相应按规定作纳税调减处理。这一点,企业财务人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应建立备查账簿,逐一核实登记。对于跨年度的,符合条件的未支付项目,在当年实际支付后,应及时按规定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准备金,转回时不要忘记纳税调减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对于企业许多资产来说,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是截然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企业资产日后在处置过程中,各种准备金又予以冲回,以前税法上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又恢复为零。因此,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予以调减。

    其他需要纳税调减的项目也不可小觑

    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的调减;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摊销年限不同产生的纳税调减额;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纳税调减额;4.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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