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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注意纳税调减项目

2012-02-07 09:55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由于不懂税法,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不知道该如何作纳税调减处理,结果多缴了税款,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笔者对年终结账以前发生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作纳税调减的项目进行了归类梳理,以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参考。

    少记营业成本,理应核算冲减当期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在年终结账前,应认真核对存货相关账目,对于一些少记营业成本的错账,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应及时调减当期利润。有的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不能直接调减利润,就需要在各个会计科目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前一种情况,可直接调减当期利润。但对于后一种情况,就不能直接调减利润。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账,导致当期少记营业成本。由于少计的存货,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当期利润中,最终导致当期利润的增加,多缴了当期的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26日,财务人员在核对2011年会计账目中发现,2011年8月份,财务人员把应记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错记在“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科目。该批原材料购入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该批原材料如果按正常程序核算,应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之中。最后,经过会计人员核实,期末生产成本为100万元,库存商品为200万元,已销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减。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分摊率=100÷(100+200+700) =10%。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应调整的数额。1.生产成本应调增数额=100×10%=100000(元);2.库存商品应调增数额=200×10%=200000(元);3.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数额=700×10%=700000(元);4.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元);5.应调减的应付职工薪酬=100000+200000+700000+170000=1170000(元)。

    可见,该公司由于错误记账,导致当期多结转利润70万元,应调减利润70万元,同时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调减70万元。

    往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应冲减当年所得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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