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应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应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
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不同问题不同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弥补亏损的,在年终结账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弥补亏损因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不同问题应不同对待。
第一,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调减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二,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第三,查补的所得额也允许弥补亏损。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产生的亏损不得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企业重组弥补亏损另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在企业分立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