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和条件缺乏全面的了解,对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够重视,导致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得到了优惠,而应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却未能享受得到。笔者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年度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弄清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上三个文件分别规定,自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和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详细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根据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5项条件及相关政策。一是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9号)的规定。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三是从业人数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四是资产总额。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五是必须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