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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3)

2012-01-12 09: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明确: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所称“灾区”范围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规定的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从2011年1月19日起对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但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必须经过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7.《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公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明确卷烟类别的划分标准调拨价格满146.15元各类卷烟的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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