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消费税的有7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全额返还已缴纳的成品油消费税。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油;二是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的;三是由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所退税款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免征消费税的范围包括以下四部分:(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对部分石脑油的消费税政策明确如下:(1)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4)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