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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问题(3)

2011-07-19 14:23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

  四、2009年度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2009年度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即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主要是说明以下两方面情况,一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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