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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问题

2011-07-19 14:23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今年是《办法》第一次应用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本文试从分析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在实际汇算清缴工作中造成的显著不同入手,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适用《通知》与《办法》提供参考。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适用特殊性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2010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对2010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对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仍可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2008、2009年度企业已经完成重组并已经按《通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由于公告明确《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没有要求以前年度的重组业务补充资料,笔者认为无需再补备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对2010年完成重组并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准备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应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并且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对2010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2010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统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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