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