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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12)

2011-06-08 11:00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8)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关于利息支出问题新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相关性的陈述:企业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以及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就必须提供有效的凭证和资料,证明其真实性等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广告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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