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交税费的审计
该项目由旧制度下“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合并而成。在会计核算上,有一些小的变化,比如新准则规定小企业收到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退回税金(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统一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旧制度下则按退回税种不同分别处理。
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设置了“应交税费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2,分税费种类披露其期末余额和年初余额,审计时应将该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五)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的审计
对于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的审计,(1)旧制度下未设“应付利息”科目和报表项目,预提的应付利息分别在“预提费用”和与债务本金相同的项目中列示。新准则将应付利息统一在该项目列示,各负债项目只列示本金。(2)应付利润的核算和列报,新准则与旧制度差异在于旧制度确认应付利润的条件是根据“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并经批准分配的利润”,新准则则“根据规定或协议确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在报表列报上,新旧规范不存在差异。
(六)其他流动负债的审计
该项目由旧制度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转化而来,但从字面上看,转化后的填报内容似乎比转化前扩大了一些。在2013年年报中,该项目应反映的内容是指长期借款中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含)到期的本金。对于“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因为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填报说明中无明确规定,所以小企业不论是否将2014年12月31日前的负债填入本项目,审计时皆不予否定。
非流动负债的审
非流动负债的审计主要包括:
(一)长期借款的审计
新准则与旧制度比较,重要差异是新准则借款项目只列示借款本金,预提的相关利息统一计入“应付利息”项目。审计时还应注意,借款中将于1年内到期且小企业无权自主展期的本金,应当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二)长期应付款的审计
该项目核算方法新准则与旧制度无太大差异,但报表填列方法却值得探讨:旧制度明确规定凡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均在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列示。但新准则中没有直接提到这一点,只提到“本项目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这“分析填列”,是否包含“凡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的意思?笔者看不出这一层意思。笔者的意见是:审计时发现小企业的“长期应付款”项目,是按照“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直接填列的,不予否定;如果是按照“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贷方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也不予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