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发人员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资质认证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四、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已确立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列入试点的企业享受优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开展以来,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
据有关人士指出,在大连市现有的850家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中,估计只有不足40家企业具备条件。可见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给予了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纳税人很大优惠,但是认定标准门槛高,不能惠及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准备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企业注册地或是生产经营地不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
在全国范围内,只有20个城市内注册和经营的纳税人才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必然形成在示范区内外税负较大差异。基于节约税收成本的考虑,就企业而言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重大利好政策,在不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和发展前提下,选择改变经营地或作其他调整都是企业可以参考的措施。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的界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的内容在通知附件中予以具体列示,对于业务所属范围明确列举规定,对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允许纳税人对范围内业务的外沿适用。
(三)企业法人资格
《通知》中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严格还体现在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界定上。例如,据某知名跨国公司总经理介绍,该公司分别在大连、广州、珠海等地设有分公司,公司产品全部出口国外,但是该公司是唯一法人单位,大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分公司的业务收入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汇收入不达标
即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