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意将北京、天津、上海、大连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在试点城市中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目前2009年度北京市已经有47家企业获得此资格,从而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在即,请相关企业尽快作好准备工作。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性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
(二)《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9]63号文的规定对重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空前,经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符合通知中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显然,这项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无法比拟的,也是很多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主要原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认定条件
财税[2009]63号文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以下六项条件:
(一) 业务范围
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大类,具体范围界定有严格界定,在上篇中已有介绍。
(二) 地理位置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且优惠税收政策的适用仅限于自2009 年1月1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这一规定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