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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2)

2010-08-02 10:07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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