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1、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税额。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 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而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 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佣金率)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核定利润率)为应纳税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额,再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从1998年4月1日起,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 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 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代表机 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