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代表处作为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络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外国企业承担,因此对代表处的设立没有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为维持代表处合法的业务活动而需要的运营资金,是以外国企业按照预算计划直接向代表处汇入经费方式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