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分析表明,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同时包含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其中,决策有用目标是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 所决定的,而受托责任目标的意义在于它要求财务报告提供有助于解决来自董事会和经理人的代理问题的信息,这是维护虚拟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所必需的。
四、决策有用性信息集合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联系
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财务报告目标征求意见稿里,IASB和FASB都承认资源配置决策有用性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目标,但是,他们似乎并不认为这两个不同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信息要求。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关于企业的资源、对资源的要求权、由于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引起的资源和对资源要求权的变化,所有这些信息一概被冠之以同时符合两个目标的信息需求。
直觉上看,两个不同的信息目标所推导出的信息集合不一定完全一致。假设整个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的集合为F。根据决策有用目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集合为D,根据受托责任目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集合为s,那么,这三个信息集合的关系将存在五种可能:
(1)F=D= S决策有用信息集合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重合。
(2)F=D,SCD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完全涵盖了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并且包含多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内容
(3)F=S,DCS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涵盖了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并且包含多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内容
(4)F=DUS,DAS≠0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部分重合。
(5)F=DUS,DNS=O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不重合。
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不一定重合的一个直观的理由是,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要素由管理团队规范运作前提下的企业未来前景信息所构成,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要素由管理团队的努力程度的信息所构成。克里斯滕森等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个推理,他们发现估价背景的信息含量和契约背景的信息含量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估价背景具有信息含量的信息在契约背景里可能具有信息含量也可能不具有信息含量,反之亦然。Gesdal(1981)也发现,对于任意给定的一组信息系统,受托责任目标和决策目标不会拥有相同的信息系统排序。Bushman和Indjejikian(1993)指出,有些会计信息从估价的角度来看是有偏的(biased)和有噪音的(noise),但是它们在与经理层签订的薪酬契约中却具有潜在的契约价值。这些研究均说明两个信息集合不重合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两个信息集合究竟属于哪种关系还有待证实。未来的研究至少可以沿着以下三种思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