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代理关系与受托责任目标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撇开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分成两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和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当企业的所有者亲自经营企业的时候,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企业规模趋大、业务趋于复杂化,由职业经理人执掌经营权成为必然的结果,此时便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所有者成为委托人,职业经理人成为代理人。
从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监督代理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源自一个事实,即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具有经济理性的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何降低因代理人的自利行为而引发的代理成本便是委托人必须考虑的代理问题,这个问题往往又表现为如何在激励问题和风险分担问题之间进行平衡。在这里,激励问题是指委托人应根据代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来支付代理人的薪酬,以此避免代理人偷懒。风险分担问题则是指如果委托人用于刻画代理人努力的依据不够精确的话,风险规避型的代理人将要求风险溢价,从而增加代理成本。
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所有者可以严密监督经理人的行为;(21所有者不能完全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当所有者可以严密监督经理人的行为时,经理人的行动和其他随机因素都是完全可观察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Holmstrom的模型,风险分担问题和激励问题可以分开,因为经理人可能偷懒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所有者可以和经理人签订最优合同(first-best contract),风险中性的所有者支付给风险规避型的经理人固定的工资,风险规避型的所有者支付给经理人作为业绩的函数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理人的行动是可观察的,他们并不需要依靠会计信息来解除受托责任,财务报告的目标更可能是提供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信息(在这里我们暂不考虑税务当局和债权人的需要)。当然,在委托人为风险规避型的情况下,财务报告还会有另一个目标,那就是为经理人的激励薪酬计划提供业绩指标,由于经理人的行动是完全可观察的,这个业绩指标的客观性自然不成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的另一种情况是经理人的行动不是完全可观察的,这将预示着在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并且可能由此引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委托人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的手段是根据某个双方都能够观察到的业绩指标来推断代理人的行动,并利用这个业绩指标作为支付给代理人的薪酬的变量,达到激励的目的。最理想的状况是,委托人找到能够非常准确地刻画经理人行动的业绩指标,这样就相当于委托人能够完全观察到经理人的行动,从而可以与经理人签订最优合同。然而,在现实中,当企业的规模和业务的复杂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委托人并不容易找到这样的指标。并且,委托人所采用的业绩指标在刻画经理人的努力方面的准确度越低,代理人索要的风险溢价就会越高,这将增加代理成本。所以代理理论提出如下原则:(1)从一个业绩指标可以推断出关于经理人行动的信息越多,支付给经理人的薪酬对这个业绩指标的敏感度就应当越大;f2)如果存在与经理人行动相关的额外的业绩指标,不论它有多不完备,将其纳入薪酬合同都有助于降低风险分担损失,增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福利;(3)在薪酬合同里,两个业绩指标的相对权重是它们的精确度和敏感度的函数,其中,精确度是业绩指标方差的倒数,敏感度是业绩指标的期望值对代理人努力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