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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从股东方取得资产的税务处理(一)

2014-07-29 11:41

在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政府划转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条对企业从其股东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产问题做出了规范。其实,企业无论是从政府取得划入的资产,还是从股东取得划入的资产,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企业从股东取得资产要比从政府取得资产涉及到的内容更复杂,所说的复杂就是在交易实质上可能被定性为权益性交易。权益性交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比较复杂,29号公告的第二条就隐含着解决这个问题的意思。

 

  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其股东接受划入的资产,如果协议中明确是作为资本金来处理的,并且会计做账时也是计入了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那么企业接受的资产应该作为股东的资本性投入来处理,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来确认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9号公告的第二条第一款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特殊业务中的所得税定性与处理问题,而不是单单解决接受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因为这种简单的接受股东方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已经完全可以解决。按照基本的所得税政策法规没有解决掉的问题就是股东与企业之间利润输送的所得税问题,这个问题在会计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已经发文明确了,这两部门将这种交易定性为权益性交易。

 

  之所以会产生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这种输送利益的交易行为,目的就是增加上市公司的表面上的利润水平,但是这种通过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并不能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会误导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因此,这种行为是监管层所应该抑制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这种交易行为之下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资产不应计入到损益中去,也就是说不能增加利润。

 

  财政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了“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该文件把接受债务豁免和捐赠资产分为了两个层次进行会计处理,来自股东方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利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去,不计入损益;来自其他方的利益,可以计入到当期损益中,财政部会计司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遏制特殊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利润虚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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