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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扩大鼓励企业创新 (3)

2013-10-23 15:32

属于对116号文件部分规定费用范围予以补充扩大的有3项。一是在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70号文件补充明确企业为这些研发人员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二是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70号文件补充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也可以扣除。三是116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70号文件补充规定为研发成果支付的鉴定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杨红表示,在上述增加的5项可加计扣除费用中,最具有“含金量”的应该算社保费一项,企业应该最看重。她说,与增加的其他可加计扣除费用相比,社保费一项具有普遍性,每一个企业都可以享受,而不像其他项目可能只是部分企业能享受。比如新药临床试验费,就只适用于药品制造企业。更重要的是,随着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企业为具有高级职称并掌握高新技术的研发人员支付的人力成本不断攀升,这些人力成本既包含人员的工资、薪金、补贴,也包含企业为其支付的“五险一金”。据统计,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五险一金”大概占员工工资、薪金的40%以上。因此,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仅使研发活动的实际直接人工成本更为合理地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鼓励企业使用在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还能促使企业更好地遵从国家的有关社保法规。

对其他两项补充费用,杨红表示,在仪器费用一项,70号文件的表述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其中的“等”可理解为“不限于”,企业可据实列举相关费用争取扣除资格,此规定将使长期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使用更经济的方式进行研发成果转化。而“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一项,虽然扩大了加计扣除范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企业须注重研发成果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是享受优惠的关键

执行70号文件和116号文件,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杨红提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涉及多项费用,多个环节和多项资料,企业执行文件的关键在于合理设置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准确归集,专门核算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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