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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应附分配表

2013-10-23 15:5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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