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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扩大鼓励企业创新 (2)

2013-10-23 15:32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加计扣除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可以实施加计扣除的费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二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杨红告诉记者,70号文件增加5项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优惠,实际上在我国的部分区域和部分企业中已经先行先试。

2010年10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上述5项研发费用。

2013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上述5项研发费用。

到此次发布的70号文件,增加的5项可扣除费用则扩大到全国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与116号文件规定的一样,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区域,也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增加项目中社保费一项“含金量”最高

对于70号文件增加的5项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杨红分析认为,属于全新增加的主要有两项,属于对116号文件部分规定费用范围予以补充扩大的有3项。其中,社保费一项相对于其他各项来说“含金量”最高,对企业最为有利。

全新增加的两项分别为: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杨红表示,企业研发活动涉及的费用非常广泛,但作为研发活动非常重要的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却并未包含在116号文件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对药品制造企业来说,临床试验是检验新药药效的重要一环,而为此支付的费用,同样也未在116号文件的规定之列。因此,70号文件增加这两项可扣除费用非常符合企业的研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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