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称纳税期限“季度”,应按我国法定会计期间即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如1月~3月,10月~12月各为1个季度,而不能任意将连续3个月组合为1个季度。
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仍应按公历月度分月计算,而不能“参照”该项规定,将数月或全年12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平均计算。
规定代开发票征税和退税条件
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遇有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或者在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等情形,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依法缴纳税款的,均应先缴纳税款;对于适用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为解决免税与代开发票应征收税款和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矛盾,公告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规定,特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在该纳税期内,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将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新增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财综〔2013〕88号文件新增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提供的广告服务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具体执行时,应特别注意计费销售额与增值税销售额的重大差异:计费销售额是以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减除价款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而广告业的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不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广告发布费。
特定纳税人能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以增值税的销售额而非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依据,即只有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才可以同时免征文化建设事业费,而仅是月计费销售额低于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不一定能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