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小微企业双方在执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时的相关事项,尤其重要的是,明确了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应免税政策的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曾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明确销售额和营业额相关事项
通知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歧义,公告明确,“不超过”指包含本数2万元及以下;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税。
通知和公告均将免税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特定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特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通知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但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
对于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也无需计征。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的营业额。销售额和营业额均包括免税项目收入、自开和代开发票金额。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对免税申报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协调按月或季度纳税的免税待遇
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些省市近年来已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度纳税,但通知未对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应免税政策作出规定。
为此,公告补充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按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全额计税。但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才能将3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1期,未超过6万元的可免税,且无需细分季度内某月是否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