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既经营古旧图书、其他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又提供广告等文化创意服务,还经营一个餐饮部。假设2013年8月~12月实现营业收入8500万元,累计进项税为1050万元。其中,古旧图书销售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1500万元,销售外购货物3500万元,外购货物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为46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1050-460)×(1200+1500)÷8500=187.41(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公司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作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不正确的。“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为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50-460)×(1200+1500)÷(8500-3500)=318.6(万元)。
实务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这里要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免税收入不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四是计算及时。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