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公式“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进行填写。
13.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判断条件“如第17栏<第11栏,则为第17栏,否则为第11栏”进行填写,“本年累计”填“0”。
14.第19栏“应纳税额”按表中公式“19栏=11栏-18栏”填写。
15.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公式“20栏=17栏-18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填“0”。
16.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2行-第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4行。
17.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该栏数据不得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
18.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按表中公式“24栏=19栏+21栏-23栏”计算填写。
19.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本栏填写内容包含:
(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20.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按表中公式“34栏=24栏-28栏+29栏”计算填写。
21.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二)《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仅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第2、4、5、7、12、14、16、18行相应栏次可以填写,其它行次不填写。
2.第2、4、5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包含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第7行填写其中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注意本栏与主表有关栏次间的逻辑关系(见主表说明第2项)。
3.第1至11列填写应税服务未进行差额扣除前的销售情况。其中:第9列为第1、3、5、7列(此5列均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第10列为第2、4、6、8列的合计数,第11列为第9、10列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