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7列第2、4、5行之和。
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属于按税法规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2行-第9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4行。
6.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8行。
7.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7行。
8.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填“0”。
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与《附表一》、《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8列第2.4.5行之和+《附表二》第19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