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通常,纳税人选择的预缴方式均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核算产生的企业经营成果,而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增加的扣除项目,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因而不会对利润额产生影响。只有在年度终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才能最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预缴税款负担。特别是对持续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每年均会发生大量研究开费用支出的企业,如不能及时享受加计扣除,将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
例如,某企业年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税率25%),如果及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则预缴时可以少缴税款250万元(2000×50%×25%)。但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预缴时不能调减利润总额1000万元,到年度汇缴时可退税250万元。为了有效解决优惠兑现期滞后的问题,企业可以申请改变税款预缴方式,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由于上年已享受了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
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