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小企业(外商投资) 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 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 奖金、津贴、 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 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