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支票使用知识(5)

2011-04-02 13:27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如何避免出现空头支票
首先,所有的票据使用人都需要树立较强的信用观,不以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占压他人资金。
其次,票据是一种有一定技术性的金融工具,适用的法律规范较多,因此出票人尤其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票据使用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和具体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填制、签发支票。
第三,在实施出票、背书等各种票据行为时,必须认真、细致,应当严格遵守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的要求。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存款银行要求的方式、文字、格式填写支票,认真核对支票上的各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日期、出票人账号、付款银行、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大小写、出票人的签章、背书人签章和日期等。在核对签章时,除了核对所使用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外,还要注意印鉴有无缺损变形等情况。
第四,密切注意支票签发和支票存款账户的变动情况。支票的提示付款日期较短,只有10天,实践中,支票背书转让的情况和次数都比较少,因此,出票人尤其是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密切注意所签发的支票总金额及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避免出现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