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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使用知识

2011-04-02 13:27

一、支票的定义和分类

 

1、支票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支票是一种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并且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这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的人送来支票提示付款时,无条件立即按支票上记载的数额付款的一种票据。
2、支票的分类
根据《票据法》第83条的规定,我国的支票分成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三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功能和特点
1、支票的功能
由于支票具有见票即付、付款人是经营货币的法定的金融机构的特点,使支票具有支付工具和货币替代工具的功能。使用合法的支票支付,对当事人来讲,可以克服点钞的麻烦和可能的差错,大大增加携带和存放的安全,对于国家而言,可以减少货币的发行。据统计,在目前的小额支付活动中,有70%以上是通过支票进行结算的。2005年,我国共签发支票约18亿笔,金额约350万亿元。支票的支付功能是非常明显的,在流通中有近乎现金的功能,成为货币替代工具。
2、支票的特点
支票是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金融凭证,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被广泛运用,它有下列一些特点:
(1)支票的设权性。出票人给收款人签发支票,等于为收款人创设一项对自己的债权。不论出票人实际上是否对收款人有负债,只要出票人签发了支票给收款人,从票据法律上说,收款人就享有了对出票人一项确定的债权。根据票据法律规定,支票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产生于支票的制作完成(表现为出票人完成票据的签发并交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支票所创设的是一种金钱债权。支票的合法持票人可以依据支票所记载的确定的金额向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支付请求权或追索权。支票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是向持票人支付确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以其他物品或劳务代替金钱支付。
(3)支票是“完全有价证券”。即支票权利与支票不可分离,支票权利的产生和行使,必须持有支票,如果支票丧失,就不能对支票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支票权利时,必须提示(出示)票据;转移支票权利时,必须交付支票;领取支票金额后,必须将支票缴回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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