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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使用知识(4)

2011-04-02 13:27

(4)支票背书转让后,背书人应当承担保证支票得到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支票的持票人清偿支票金额以及相关费用。
(5)支票的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将支票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6)支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不得将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将支票转让给二人以上,背书人作出以上背书的,视为未背书或者支票的转让无效。
(7)支票到期请求付款被拒绝或者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背书转让支票。
另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票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票的交换区域范围可以向开户银行咨询。
4、支票的付款
(1)定义
狭义的付款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支票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支票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的持票人的全部前手,但不包括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依照支票文义支付支票金额的法律行为。
付款行为作出后,支票流通过程结束,支票债权得以实现,全体支票债务人解除责任,并消灭支票债权债务关系。
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持票人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直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二是委托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律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主要以下一些规定: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较短。《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支票提示付款当日足额付款。
(4)支票收款人(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支票形式上的合法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6)支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提示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支票当事人对支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支票的退票
支票的退票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具有法定的事由,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支票拒绝付款,并将支票退还给提示付款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对支票给予退票的情形包括:(1)空头支票。(2)出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3)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支票。(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支票,主要表现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5)远期支票。(6)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票。(7)以背书方式取得的但背书不连续的支票。(8)票据权利人已经挂失支付的支票。(9)出票人账户被冻结、出票人的支票存款账户已销户。(10)支票大小写金额不符、交换票据未盖交换章、支票上的字迹、签章模糊不清,等。
五、空头支票
1、空头支票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的账户由于被冻结等原因致使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或者由于货币种类不同等原因导致账户可用余额不能支付支票金额的,都被视为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法律所说的“付款时”是指支票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通过银行托收的支票,“付款时”是指付款银行对提入的支票作出记账处理时。
另外,根据《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的数量与在银行的印鉴卡上预留的签章的数量不符的,或者出票人在银行的印鉴卡上预留多个签章并约定了特定的组合方式,其所签发的支票上的签章的组合方式与约定不符的,均视为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
2、空头支票的社会危害性
签发空头支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支票是一种信用凭证,其见票即付的特点使支票有近乎现金的功能,支票得不到兑现,如同一张假币,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环境。第二,支票是一种流通证券,空头支票的存在,必然妨碍票据的流通秩序。第三,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直接损害持票人的利益,妨害持票人资金的调度使用,影响社会资金循环。第四,空头支票的存在,增加了支票存款银行和票据交换清算机构的工作量,却不能创造社会价值,浪费社会资源。
3、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某些支票使用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也有的空头支票出票人虽然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也通过空头支票的方式占压交易对手的资金。
第二,某些支票使用人信用意识较为淡薄,不严格遵守支票使用的有关法律制度,导致出现空头支票。例如,有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作为交易的定金或预付款,当实际交易发生纠纷时,出票人就故意抽走账户内的存款,致使支票无法兑现,成为空头支票。很多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比较紧张,对自己资金的流动情况不能完全控制,当预计的应收款没有及时入账时,作为应付账款而签发的支票很可能就变成空头支票。有的支票存款户将自己的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对自己的领用支票和账户放弃管理,很容易出现空头支票。
第三,有些出票人及其代理人疏忽大意或者对支票使用的规章制度不熟悉,误开空头支票或者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例如,有的企业有几个支票存款账户,分别有不同的银行预留印鉴,但是财会人员代理签发支票时,没有仔细甄别,导致不同账户的支票或印鉴混用。有的财会人员签发支票后,没有同时了解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致使支票成为空头。还有的出票人误认为可以用公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或者以出票人的签名代替印鉴而出票。
第四,也存在一些支票存款人无法掌握的账户变动情况,导致其签发的支票成为空头的。例如,出票人已经知道账户需要补款,但是由于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排队时间过长,现金存入时已经过了退票时间。一些机关、部门如税务、社保、水电、电信等从出票人账户自动扣划款项,出票人未及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银行转账系统故障,使得出票人应收的转帐支票入账时间拖延,或其他应收账款未能按照预期到账。等等。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根据《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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