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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计算应注意的十个细节(3)

2011-02-25 10:49

细节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注意两档比例和一个特例 

 

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例: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制药厂2009年销售收入2900万元,设备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9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900+100+200)×30%=9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900+80=980(万 元),超标准980-960=20(万元),调整所得额=20万元。

 

细节九: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有限制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 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但是,汶 川**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细节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新规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 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 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来源: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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