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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计算应注意的十个细节

2011-02-25 10:49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的十个细节问题,以解决实务工作者在对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的疑难。

 

细节一:注意扣除税金的相关范围

 

允许扣除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细节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 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未计入成本费用,可以直接扣除。

 

细节三:三项经费注意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具体标准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细节四:社会保险扣除注意区分保险性质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 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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