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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计算应注意的十个细节(2)

2011-02-25 10:49

 

细节五:利息费用应注意借款企业类型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 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细节六:扣除借款费用要注意费用是否资本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 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其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细节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注意多重限制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销售 (营业)收入的范围: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2.孰低原则:实际扣除限额按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 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确定。 

 

例: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40-10=30(万元)。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15-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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