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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朝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5)

2011-01-26 16:41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八、跨省市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外,还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上述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提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三)提供总、分机构2010年度所有所得税预缴入库的税票复印件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四)总机构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分支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的,报送各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期内的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年度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复印件,并报送2010年度总、分机构尚未弥补亏损明细情况书面说明。纳税人将所有资料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所后,经主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由主管征收所进行弥补亏损信息维护后方可进行申报。
(五)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总机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
(六)总机构年度申报时,对其税前扣除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七)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需持分支机构预缴税票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所办理退税手续。
(八)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延期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十、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应大于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之和,根据这种情况,我局将对纳税人在国、地税申报的收入额、营业额、销售额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同时,我局还将对纳税人在地税上缴的工会经费与申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在地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在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
纳税人要准确申报其应税收入额,对于经比对与申报不符的以及年度申报时应税收入额为零的核定征收企业,我局将结合具体情况加强评估和稽查,对申报的应税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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