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2010年度朝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3)

2011-01-26 16:41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总额)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新法规定、过渡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及纳税申报。
9、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外,还需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 需报送中介鉴证报告的企业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鉴证报告首页应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10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