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电子形式获取申报表进行填报,同时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上传成功后的一份纸质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窗口。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见本光盘附件四部分或自行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bjsat.gov.cn下载一式两份,申报时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给纳税人留存。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1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除第26行“税率”外其他所有行次均为0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在主表及附表中任一“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应逐一对“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7、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含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项目报送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8、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