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提示:
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纳税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进行2010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
(二)纳税人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十一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四、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1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务机关关于审批、审核或备案书面答复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取得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书面答复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
五、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特别注意对于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无论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均应如实填报相应栏目,未发生纳税调整事项的,应如实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