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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关注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3)

2011-01-05 10:58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取消了上述免税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原税法第十九条对有关利息所得项目所得税的免征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二是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所得的规定改为:一是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看出,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适用范围由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扩大到了中国政府和所有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所有居民企业支付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利息时,不需再代扣代缴所得税。二是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的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免税规定。

  七、转让财产所得减除项目由“原值”变为“净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财产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

  财产原值和财产净值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原值是财产入账时的计税基础,而财产净值是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两者的差别就是财产转让时已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等。如某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500万元,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售价1200万元,则按原税法,转让该房产的所得是1200-1000=200(万元),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该房产的所得则为1200-(1000-500)=700(万元),差额即为已计提的折旧额1000-500=500(万元)。可以看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比按照原税法算出来的一般要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外国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低于该财产的原值,按照原税法,不会产生纳税义务,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则有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对此高度关注。过去的非应税项目现在可能会变成应税项目,应及时按新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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