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制度,是指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缴,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所得税的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特殊征收方式。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对比原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源泉扣缴的规定有了一些显著的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一、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原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旧税法对比,预提所得税实际已减按10%征收。需要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预提所得税法定税率仍是20%,但应减按10%的税率计算代扣,不得多扣或少扣。
二、法定扣缴日期由五日变为七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而原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
在确定扣缴日期的同时,纳税人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在强调实际支付的同时还要注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二是扣缴金额的确定。源泉扣缴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忽略与业务相关的价外费用而少扣所得税。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