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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四点解读

2010-03-14 15:05

之一:新法对草案的主要修订
备受关注,历经10年动议,在本届人代会期间又几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侧重从新旧条款比对入手,对修订的内容及对实务方面的影响和意义解读如下。
共八章六十条的企业所得税法, 与当时提交人大审议时的草案比较,在文字布局上又得到了较大的修改和变动。章节数量和布局上作了“减三分二”的调整,条款上作了“删七分二”的修改。
减掉了草案原独立的“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三章;并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解为独立的两章。使之成为现在的“总则”、“应纳税 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八个部分。
条款的修改分别列示并分析如 下:(一)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该条出自(94)财法字第3号文件。会计核算的原则除了权责发生制外,还有包括划分资本 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在事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权责发生制即不是一般原则,也不属唯一原则。(二)第九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此规定仍然源于上 述指明文号的文件。首先,这是一个关于确认劳务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条款。从法律的层面确立应纳税收入的时间未尝不是一个方向。但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列举的应 纳税收入范围和类型很多。单单将个中的一个小点写进法文的作法,不仅有片面和顾此失彼之嫌,而且也确实容易匪夷所思。(三)第二十五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删去此条可能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不符合法文的一般表述习惯;二是自身的 表述也不准确。(四)第十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一般以历史成本计价。该条的原型出自于国税发 [2000]84号文件。尽管税收上规定可以也允许与会计制度、准则不一致,但如此以法律面孔出现的规定,一是会与层次、效力低于法律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 定相“打架”,二是已经与现实和今后涉及资产核算计量原则相抵触。(五)第十四条: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确认为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重 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此条来源于国税法[1997]97号文件并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有关联。但此条首先所说的企业重组的概念很模糊,同时这也是一个 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企业因改制而涉及税收上问题不仅具有阶段性而且也难于通过法律对诸多的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六)第二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扣除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此条最大的不足应与上述对 (三)的分析相类似。(七)第六十二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保留此条就意味着保留官僚主义 作风的“习惯动作”,既然颁布了新的法律,那么就等同否定与新法规定相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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