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及认定条件程 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
办法明确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并执行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科技部。并分别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的明确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认定条件强调独立知识产权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与原认定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以下称“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强调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对于获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方式,办法规定,可以通过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这是认定企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条件。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修改为八个
新办法中 原办 法中
(一)电子信息技术 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这两组名称稍微进行了调整,位置没有变更。
(三)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新办法中,航空航天技术由原先的第五调整为现在的第三,名称没有变化。
(四)新材料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新办法中,新材料技术调整为第四,名称由原先的“新材料及应用技术”调整为“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 术”在新办法中取消了。
(五)高技术服务业 航空航天技术
新办法中,新添加了“高技术服务业”,对原办法中的“航空航天技术”调整为第三。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办法中,“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调整为第六,名称由原来的“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调整为现在的。在新办 法中,“现代农业技术”条目已经取消。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