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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企业预收账款税务处理技巧(2)

2010-02-15 17:01

    最近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装修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 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显然,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装修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

    事实上.最近几年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建筑装修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管理.加上建筑装修企业往往在预收工程款项时向客户开具了税务发票或由从税务机关领 取的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根据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以票管税、开票交税原则,这些预收款项通常要求在收取当月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过去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75)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 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 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 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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